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
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彻底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多发易发势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经营单位及工作人员明知无资质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参与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在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倾倒、排放、处置
危险废物的;
(三)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者、主要获利者;
(四)窝藏、包庇污染环境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污染环境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在20日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敦促、规劝在逃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市生态环境局 12369
市 公 安 局 110
市人民检察院 1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