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你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小于0.1吨,能立即整改且未污染环境。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故同意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这是山东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日前首次对轻微环境违法开出的“免予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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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环境违法免于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全面恢复生产
“为强化疫情期间的环境监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我们根据山东省、济南市相关环保政策规定,免除或减轻对轻微环境违法的处罚,同时主动提供帮扶指导,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和运行成本,做到监管服务两不误。”历城分局局长刘长军说。
“3月上旬,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时,发现山东普利思饮用水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的废试剂桶未按规定张贴识别标志,违反了固废法,于是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后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企业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处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环境执法大队长季钢告诉记者。
山东普利思饮用水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民江说:“执法人员不只是提要求,还指出应该如何整改,指导我们规范固废管理。现在公司的危险废物仓库已经按照要求做了隔断,废试剂桶也贴上了专门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月27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实施意见》,明确了可免除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其中第四条规定,项目未批先建且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建或恢复原状;超标排放污染物且小于一定限值,次日完成整改达标排放等10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山东普利思饮用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正好属于其中一种。
“我们了解到《实施意见》后,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了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没想到这么快就得到了回复。现在公司成了全市第一个因为轻微环境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企业。”刘民江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企业多少受到一些影响,虽然现在形势好转,但依然处于全面恢复的艰难爬坡期,轻微环境违法能免于行政处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今后我们将以此为戒,在固废管理细节上下功夫,履行好主体责任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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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或减轻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意味着放松日常环境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轻微环境违法免予行政处罚,济南市还在《实施意见》中规定了6种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6种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等情形。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方案。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添加了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对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减免行政处罚是很大的一项自由裁量权,需要通过程序予以规范、制约。为此,《实施意见》规定了减免的审核程序,即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经集体研究后,对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刘长军表示:“免除或减轻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既为减轻企业负担,也为优化服务,这并不意味着放松了对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我们是想通过实施减免政策,在执法检查的时候靠上服务,让企业更加熟悉、理解相关环保法规要求,从而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