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含油污泥倾倒现场。
为牟取暴利,2016年年底,一个9人团伙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等地非法倾倒含油污泥前后长达一个月,重量逾百吨。2017年3月2日,随着最后一名嫌疑人投案自首,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悉数归案,等待法律的严惩。
日前,这起宁夏回族自治区首例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有了结果。2017年8月29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徐某为首的9人犯污染环境罪,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4日,经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9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2017年12月30日,判决正式生效。
案情
含油污泥肆意倾倒荒滩
案件的起因还要从一则协议说起——2016年6月8日,中国石化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石化公司”)与宁夏大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签订《含油污泥清理处置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将宁夏石化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HW08)3200吨转移至大地公司危废处置场地处置,合同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
大地公司曾在2016年4月1日与宁夏恒立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业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因此恒立业公司自然承担了这批危废的运输。大地公司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恒立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确有“危险废物资质运输(3类、危险废物)”,说明其具有运输危险废物的资质。
据了解,石油勘探开发、钻井、作业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落地原油以及联合站的含油污泥,成分复杂,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非法私自倾倒、处置,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被告人徐某甲系大地公司业务员,其负责公司4台运输含油污泥车辆的管理和调度。2016年10月,徐某甲通过被告人张某甲联系到被告人张某乙,3人合谋,由徐某甲将本当运输到大地公司的油泥拉至马家滩镇大羊其村荒滩贩卖给张某乙,约定每吨油泥700元,张某乙用其土炼油炉将油泥加工炼油。
2016年11月至案发,徐某甲又指使被告人司机张某丙、司机殷某某多次将危险废物油泥运输到马家滩镇大羊其村予以倾倒。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多次为张某丙等带路并在现场指导倾倒含油污泥。
2016年12月24日,徐某甲再次指使张某丙、殷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分别驾车到宁夏石化公司装运油泥。当日14时许,油泥装车完成。其中,张某丙车辆装20.48吨,温某某车辆装28.5吨,李某某车辆装24.42吨,殷某某车辆装19.94吨;15时许,徐某甲指使张某丙、殷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将上述4车油泥运往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在倾倒过程中,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陷入荒滩中,张某甲指使张某丁开铲车准备将车推出的过程中,温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丁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张某甲则逃脱。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这个有着明确分工、清晰利益链条的非法倾倒含油污泥团伙渐渐浮出水面。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丙、殷某某投案自首;2017年1 月9日,被告人徐某乙投案自首;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内幕
私刻单位公章牟取暴利
这起非法倾倒事件发生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迅速介入,多次协调倾倒企业及其属地环保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处理,将已倾倒的含油污泥清理转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责成属地环保部门对大地公司和恒立业公司进行立案处罚,要求大地公司和宁夏石化公司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杜绝再次出现类似环境污染事件;暂停大地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同时,将恒立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现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的调查,按照宁夏石化公司与大地公司签署的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由大地公司负责对宁夏石化公司产生的含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宁夏石化公司支付给大地公司1480元/吨,包括处置费用和运输费。协议也明确了双方的法律责任。
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被告人徐某甲私自刻制大地公司含油污泥接收专用章和恒立业公司印章,并多次私自将转移的含油污泥倾倒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B类)》上加盖上述印章后,将五联单交至相关单位。
据有关人士测算,恒立业公司承运的含油污泥,从宁夏石化公司所在地银川市西夏区起运,到大地公司所在的盐池县,跨县域运输距离达100多公里,刨除车辆油费、过路过桥费用,在含油污泥未真正进入大地公司产生处置成本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后每吨可净赚1000元左右。在不产生处置成本的情况下,犯罪团伙只付出了运输成本,从中牟取暴利。
2017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组织人员,冒着严寒组织相关部门对倾倒现场进行了处置,对倾倒填埋窝点进行排查。相关部门还聘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对现场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进行公证,前后整整两天时间共清理收集含油污泥物190多吨,协调运往第三方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安全处置。
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重点涉危险废物企业的专项检查,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区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宁夏石化公司与大地公司协议处置的含油污泥及后续相关费用,由宁夏石化公司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
判决
9名被告人均获刑罚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殷某某、张某甲、徐某乙、张某丁、温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含油污泥)93.34吨,严重污染环境。9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9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2017年12月14日,灵武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以污染环境罪确定了9名被告人的刑罚。最终,被告人徐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徐某乙、张某丁、殷某某、温某某、李某某等被判处1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丙、徐某乙、张某丁、殷某某、温某某、李某某被判处缓刑。同时,判决9名被告人向法院缴纳3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从事的是危险废物的运输及处置,主观上均知道危险废物对于环境的影响,却为了蝇头小利污染环境,为自然环境带来无法复原的伤害,后果严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法庭上,检察官发表了公诉意见。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仔细查阅相关专业知识、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从各个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9名被告人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在大羊其村数次倾倒含油污泥,每一车运输的含油污泥均在20吨左右,远远超过“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100吨,应当对9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量刑。
但是在审查全案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检方认为除案发当日的具体参与人员、具体运输的吨数可以确定外,其他犯罪事实因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其余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经审查的意见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一致。9名被告人均服从判决,表示不再提起上诉。
但令人疑惑的是,从2016年11月开始至案发,一月内几次倾倒含油污泥,属地监管部门竟然丝毫没有察觉。1月8日,记者就此案致电灵武市环保局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环境资源类违法案件逐渐增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任何人及任何组织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
“此案的发生,严重背离了环保方针政策,建议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通过建立信息联络制度、制定高效执行流程等多项措施铁腕治污,将排污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布,邀请公众协助监督,还公众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宁夏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李禄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