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这是中办和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的明确要求。记者今日从环保部获悉,《方案》的落实已经有了时间表,即从2018年7月以后,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制定配套文件。同时,环保部提出,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
环保部表示,将联合司法部进一步强化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国家库建设,指导推进地方库建设。
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方案》明确提出,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国务院授权后,试点地方省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也就是说,省级政府是主张赔偿的权利人。
环保部指出,《方案》的印发,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环保部认为,谋划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重点。
根据《方案》要求,环保部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了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环保部继承2015年《方案》基本框架基础上,调整补充了部分内容。
其中,环保部明确,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授权地方细化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等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环保部要求,切实处理好“三个关系”,即省与市地级人民政府、中央业务指导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的纵向关系;相关部门间的横向关系;《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关系。
环保部透露,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启动、组织实施、深入落实“三阶段”来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就具体时间安排,环保部明确,2018年6月底前,将组建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人员和工作流程,印发本行政区域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2018年7月以后,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实施;2020年以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指导地方改革实践。
环保部表示,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推动解决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同时将继续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研究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性质鉴别、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此外,还将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