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讯:环保税开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推行……2018年1月1日起,将有一大批环保新规开始实施。
国家层面:
1.《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一作为中国第19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这将意味着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费正式谢幕。
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污染排放企业征收环保税,以解决过去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据估算,环保税征收规模将达500亿元。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的估算,“费改税”后每年环保税的征收规模或达到500亿元。
“费改税”之后,在征收主体、分成比例、减税政策、收入用途方面有了变化。
2.新版《水污染防治法》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
新法坚持问题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新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4.《放射性废物分类》
为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放射性废物分类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性废物分类》,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原《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同时废止。
5.《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环保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地方层面:
1.《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旨在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贵阳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17年6月30日经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6.《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7.《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将装修垃圾明确归类为建筑垃圾来进行治理,这项规定被称为上海“史上最严”的装修垃圾规定。
8.《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环保厅印发《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指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或者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规划、出让或转让作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前已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其后续环节按本《办法》执行。
9.《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征求《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目的在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