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对如东某企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企业的董事长李某某、副总经理张某某、工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该企业系生产磷酸三乙酯的企业法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却水池内的酸性“废液”系禁止直接排放的危险废物,企业的董事长李某某、副总经理张某某、工人王某均明知。去年3月底某日,董事长李某某与副总张某某经合谋,指使工人王某非法排污,后王某于同年4月某日凌晨,使用本企业里的泵和软管,用软管连接其预先私设在厂区里的暗管,将冷却水池内的“废液”通过厂区与外环境管网相通的窨井,将“废液”排放到如东工业园区的清水管网内,最终排放到外环境,污染环境。非法排污过程中,被环保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非法排放的“废液”为危险废物,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企业通过单位的董事长李某某、副总经理张某某、工人王某非法排污,情节严重,该企业及三个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案发后,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张某某、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主动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环境是人类赖于生存的空间,环境污染了,人类就丧失了生存空间,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所以,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是害国害民之举,历来是严厉打击的重点,我们国家也将治理环境作为重点整治的内容之一。在此提醒有关企业及个人,切不能涉足违法犯罪,应按规定排放有毒物质,给人类营造一个清新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