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A公司产生危险废物废硫酸,目前在厂区内建设废酸中和设施,对废硫酸自行处置,A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B公司产生的废液为危险废物,该废液可通过本公司自建的焚烧炉处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B公司厂内建设焚烧装置(装置所有权属于B公司)专门处理该股废液,B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C集团公司下有C1、C2……公司(位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C、C1、C2……公司可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装置,均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案例:
D1公司与D2公司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D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酸,D2公司生产原料中可利用此特定废酸,D2公司定向接收D1公司的该股废酸,D2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E公司为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技术研发机构,需要搜集相应的危险废物进行研究,寻找其最佳处置或者利用方法,E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原文)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属于豁免管理清单内的废物,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前款所述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以上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需要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细则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