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九江市政府新闻办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九江市地税局副局长马宇翔发布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相关情况。记者从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九江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发布会现场
对4大类污染物征税 税额实行定量征收
马宇翔介绍,环境保护税将对税法列明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4大类污染物征税。今后条件成熟后,还将扩大征税范围。
在税额标准上,实行定量征收,其中废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分别按照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1.4元或1.2元征收,固体废物按照每吨污染物5-1000元不等的标准征收,噪声则按照超标分贝数的不同每月350-11200元标准征收。
纳税人可以根据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应纳税额,没有监测数据的,可以按照环保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计算应纳税额,前两种都不具备条件的,则由税务机关根据环保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或者是到地税纳税服务局现场申报。
此外,环境保护税增加了优惠减免范围,由一档减免改为两档减免。在原来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的基础上增加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费”改“税” 实现“费税”平移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排污费的缴纳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马宇翔介绍。
第一批1271户纳税人信息已完成识别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为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目前,九江市根据环保部门移交的第一批1271户纳税人信息,已完成初步识别,即将开展纳税人环保基础信息采集,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奠定基础。对于暂时不在移交名单的新增纳税人,地税部门将根据移交情况及时做好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