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依据是什么?记者对话该案审判长——
□本报记者 刘春华
全省首例污染大气案判决依据是什么?如何认定被告行为对空气造成污染?这个案例给社会什么样的警示?记者就此对话了本案审判长、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锋。
记者:在我省法院已经判决的破坏环境案中,污染大气的案例还没有过?
刘锋:目前能找到的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大气污染的案子是很少的。就我省而言,这个案件应当是首例。大气污染与水和土壤污染不一样的是,气体散发在空气中,不宜察觉,极易湮灭。因此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出示都非常难。这件案子能顺利审理完毕,主要是周边村民对加工产生的臭味及时举报,且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查获了400多吨还没有来得及处置的煤焦油和大量生产设备,再加上其他证据证实邓文平长期以此为业,这些证据足以让法官相信邓文平的行为对大气造成污染。
记者:从目前看,并没有村民因为空气被污染健康受到损害。那么判邓文平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量刑重不重?
刘锋: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实害结果是入罪条件,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都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造成污染后果并未显现,被告违法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是数量和环境污染两个情节,达到入罪标准,因此被判刑。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量刑是3年以下,100吨以上量刑为3—7年。本案被告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量远超过100吨,但考虑其自首和悔罪态度,在量刑上给予了适当从轻。
记者:专家出庭是今天庭审的又一个关注点,他们来证明什么?
刘锋:这个案子有五名专家证人。有政府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处理的工程师,有环境咨询公司专家。今天出庭的专家主要是来向法庭说明煤焦油处置正常的工艺流程,处置过程中会释放哪些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这些物质的物理特性,如是否易挥发,以及这些有害物质会对人体造成怎样的影响。
记者:本案有什么警示意义?
刘锋:美好环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保护环境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希望此案件给尚未足够重视环保的企业、工厂敲响警钟。环境保护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那些为了一己私利,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