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年以来,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397件,其中,刑事案件158件,审结154件,生效判决人数207人。
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中,“德司达公司污染环境案”系扬州地区有史以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刑最高的案件。
2010年9月,时任德司达公司(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执行助理的王某受公司指派联系处置废酸事宜,后与经营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进行联系。在查看了顺久公司仅具有经销危险化学品资质的相关资料后,王某仍与王某某达成了每吨580元处置废酸费用的口头协议。时任德司达公司罐区主管的黄某明知王某某没有处置资质,仍具体负责与拉运废酸的王某某直接对接,王某负责审核支付处置废酸费用。
2012年9月,李某接任德司达公司总经理,黄某于2013年1月1日起担任公司废水、公用工程主管,王某于2013年6月1日起担任公司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继续负责公司处置废酸工作。
2013年9月,王某某明知丁某没有处置废酸资质,仍与丁某达成每吨150元处置费用的口头协议,并指使徐某驾驶槽罐车从德司达公司拉运废酸,直接送至丁某停放在江都宜陵码头、姜堰马庄码头、姜堰清源净水剂厂码头、姜堰振昌钢厂码头等处的船上,至2014年5月间,交由丁某处置的废酸共计2828.02吨。在此期间,丁某多次指使孙某等人于夜间驾驶船只,将其中2698.1吨废酸直接排放至泰东河和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道中。泰州“5·5”重大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丁某未及排放的129.92吨废酸被查获。
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德司达公司及王某等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黄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德司达公司罚金2000万元,判处王某、黄某等6人有期徒刑1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万至180万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