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环保厅、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处置不当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当前,我省医疗废物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较低,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仍存在医疗废物流失等现象。各地、各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和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强化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定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靠实责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一)明确分工,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禁止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全程交予保洁人员。
(二)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定期考核。
(三)采取有效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七)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八)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禁止饮食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九)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密闭运送工具,按照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标示清楚,使用后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清洁和消毒。
(十)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十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依法依规,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活动
(一)依法执业经营。各集中处置单位要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 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三)要整章建制,科学规范开展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及处置工作,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四)上门收取医疗废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运送1次医疗废物。
四、建立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解决偏远村卫生室、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集中收集、运送和处理医疗废物的有效方法措施,因地制宜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并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区域化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长效工作机制。
(二) 偏远村卫生室、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严防医疗废物流失、随意倾倒或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上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规定,19张床位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运送医疗废物时,其收集过程可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五、明确职责,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监管力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要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要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通过定期督导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做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全覆盖。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辖区内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发布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和环境监管,规范处置行为。各地要督促落实《“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面提升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推动地方政府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改造工程,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级发展改革(物价)、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5〕84号)规定,将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做好贯彻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和政府财政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涉嫌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五)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探索实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方式,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实现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防止非法倾倒买卖等行为。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公安厅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