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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2-07-18 13:58:12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8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有关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加快推动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江西印发《江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江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8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以下简称“小微试点”)等工作要求,结合《2022年江西省鼓励基层探索和推广改革经验工作方案》(赣改办字〔2022〕7号)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等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能力短板,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将全省年产废量50吨(不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和在线监测运维单位等单位及社会源。对年产废量50吨(含)以上的企业,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到2023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建成,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覆盖率达90%以上。
 
二、组织实施
 
(一)试点范围和要求
 
1.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勿滥、优胜劣汰”原则;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企业;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化工园区优先)开展试点,作为园区基础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和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具有危险废物收集处理经验、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开展试点。综合考虑各地监管能力、危险废物产生量、来源、工业园区数量布局以及区域特征等情况,全省布局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总数不超过50个(含现有小微试点单位)。
 
2.收集范围
 
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
 
(1)废铅蓄电池(已开展试点);
 
(2)医疗废物;
 
(3)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感染性的危险废物;
 
(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成分不明和环境风险不可控的危险废物;
 
(5)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
 
3.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
 
试点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原则上,每个小微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5000吨,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700m2,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60%,贮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4.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严格条件审查
 
1.试点申请
 
自本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前,有意向参与试点的单位可在充分了解辖区内小微企业和危险废物底数情况前提下,对照试点准入要求(见附件1),向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开展小微试点工作,提交申请表、承诺书、实施方案(见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满足试点条件和责任要求的支撑材料。
 
2.市级初审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规划布局小微试点建设地点。对提交申请的小微试点单位进行资料审查,确定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2022年8月30日前,将本辖区小微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进度安排以及初审意见等书面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3.省级审核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总量控制、成熟一家、确定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小微试点工作,审核各地报送的小微试点方案等材料,确定小微试点单位,并通过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小微试点单位应在名单公布后的6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项目环评审批、项目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等有关手续。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小微试点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核查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提出申请的小微试点单位开展技术审核,按程序提交联审会审核并进行公示,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把开展试点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要突出“一把手”抓改革关键作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高位推动,协调推进,扎实推进试点改革经验探索和推广工作。同时,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力争收集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全覆盖。
 
(二)落实主体责任。小微试点单位负责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承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过程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十四五”江西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关于构建“五全”体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要按照规定的区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分类收集贮存,并按要求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处置;不得超范围(危险废物种类和本设区市区域范围),不得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险废物;鼓励小微试点单位协助小微企业在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开展注册、建立健全台账、执行申报登记等工作,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小微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管,并纳入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小微试点单位,以及违反试点要求、存在重大环境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安全事故的小微试点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对不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试点单位计划主动退出试点工作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并依法对收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按要求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污染等工作。
 
(四)定期报告进展。小微试点运行期间,各小微试点单位需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报送上季度运行情况,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运行情况,重点报告危险废物收集情况、贮存情况及转出情况、服务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单位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等。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每季度首月25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报送本辖区小微试点工作实施进度,每年1月25日前报送上年度试点工作总结(含辖区内试点单位服务小微企业评价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析总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部署相关工作。试点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申请小微企业收集试点准入要求
 
(一)具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二)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区面积应满足项目贮存量要求,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运。
 
(三)具有配套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等。
 
(四)具有与所收集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由有资质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五)选址用地性质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离地表水体及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的距离严格按环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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