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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7-13 11:43:19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
日前,湖北省公布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近日,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我省将查处的一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以示警戒。
 
案例一
 
咸宁市全链条严惩三家关联公司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从事危废收集的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收集工业企业产生的废矿物油(含废矿物油桶)和处置废矿物油桶、未按照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8月2日,对其上游关联企业湖北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实该公司于2020年7月-2021年5月期间,将废矿物油和废矿物油桶(总计63.96吨,其中废矿物油57.36吨;废矿物油桶349个,6.6吨)分2批次提供给无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集,涉嫌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单位收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
 
2021年8月5-6日,对其下游关联企业咸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废矿物油桶和废油漆桶7.24吨,剪铁车间侧面围墙下有废矿物油溢流地面,通过围墙洞孔流入外环境,涉嫌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这一涉及危废产生、收集、处置违法行为的上、中、下游三家关联公司予以严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上游产废单位湖北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中游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处罚款1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9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5万元;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运输车辆、生产设备进行就地查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将下游咸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咸宁市公安局侦办,同时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对该公司处罚金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罚金5000元。
 
三、案例评析
 
(一)专案查办,纵横联合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专案查办制度,联合咸宁市检察院、咸宁市公安局不放过蛛丝马迹,“顺藤摸瓜”,严厉打击上、中、下全链条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从全市抽调执法尖兵成立了“7.20专案组”,兵分四路开展案情调查,一路分析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管理平台危险废物转移台账记录异常情况,对数千张管理台账进行全面核对、计算,抽丝剥茧挖掘隐蔽线索;一路进驻中游收集企业,从过磅记录查到转移联单、再查到废矿物油运输公司、下游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多方查证;一路从上游产生单位摸排底细,针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情况,积极争取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支持;一路赴天门市、黄冈市开展调查,从外围寻找突破口。同时,面对某处置有限公司悄悄授意员工销毁账本,咸宁市公安民警及时介入制止,取得了关键性证据。
 
(二)审慎审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办理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过程中,《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认定为3个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违反“一事不再罚”听证意见。因案情复杂,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听证会后,充分考虑当事人听证意见,特邀请多位资深律师开展了案情研讨会,审慎审查,认为“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处置”的规定,将该违法行为作为“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情节,不再单独实施处罚。按照有关律师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三)严格执法,形成严格执法强大态势。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动中,全链条打击了产废、收集、处置公司,同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咸宁市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决心,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案例二
 
随州市随县郭某某等5人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7日,随州市“12369”环保热线接群众举报,反映“随县尚市镇有一家废铅蓄电瓶回收炼铅,污染环境”。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案件交由随县分局具体办理。
 
经调查核实,该炼铅加工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违法经营活动。该加工店利用粮站仓库,建有1条炼铅生产线,现场检查时发现大量未经处置的危险废物物品。
 
二、查处情况
 
2021年11月1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涉案相关生产设备和成品铅、铅灰、铅渣、拆解的废铅酸电池等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其中查扣炉渣28.275吨,废铅酸电池外壳0.48吨,废铅酸电池外壳碎片18.115吨,共约46.87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的规定,经认定,本案非法处置的废铅蓄电池及产生的铅渣、电池壳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废物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的危险废物。该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1年11月18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监测公司对该炼铅加工点的土壤、地下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炼铅加工点的土壤重金属指标中铅为110mg/kg、镉为0.62mg/kg,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该炼铅加工点的地下水重金属指标中锰为29.6mg/kg、铜为2.27mg/kg、锌为4.30mg/kg、铅为2.98mg/kg,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21年11月1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5名相关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已移交至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联合随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对涉案场地土壤、地表水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及后期生态修复,目前已出具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方案。下一步,随县人民检察院将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案例评析
 
该案是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紧密联动、形成高效震慑的典型案例。
 
一是认真谋划,统筹案件办理。在接到举报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局领导迅速安排部署并亲自带队,组织执法支队和局固废科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调查。为避免惊动违法人员,执法人员开2辆私家车,兵分两路,一组在在粮站附近进行勘察,一组在粮站外2公里处待命。待勘察人员确定该粮站内存在非法加工铅蓄电池痕迹后,全体执法人员对粮站内的非法炼铅加工点进行突查,并联系随县公安局随后赶赴现场,及时捣毁了一个流动非法炼铅犯罪窝点。
 
二是部门联联动办案。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周密布署,借助公安部门强制手段及时控制涉案人员。两部门联合对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运货单等关键证据进行扣押取证,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即保障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对涉案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更好固定了现场证据,同时为下一步案件移交奠定基础。
 
三是迅速锁定证据。因该非法炼铅加工点在粮站内,四周建有高达2.5米(加上围挡下面台阶将近3米高)的围档,大门紧锁,非法炼铅设备全部在粮仓内部,非常隐蔽,执法人员无法查看粮站内部情况。执法人员在粮站后一倒塌的房间旁找到了围挡下一处2厘米缝隙,利用手机摄像头确定围挡内有拆除的废铅蓄电池外壳。执法人员雷霆出击,封锁犯罪分子可能逃跑的路线,联合公安部门迅速控制现场,一举捣毁该窝点。同时当晚及时对涉案的原材料、成品及生产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并委托当地政府安排专人进行看管,避免相关证据流失。
 
四是强化警示效果。本案中,涉案窝点以土法提炼铅块,所使用的原料及产生的废渣、粉尘均属于危险废物,对于周边水体、土壤等危害性极大,且涉案人数较多,从收购废旧电瓶、购买设备、组织工人加工提炼铅块再到销售形成完整的利益链,规模较大,属于流动窝点,其对周边环境、百姓身体健康均存在巨大威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积极联动,迅速端掉该窝点,对本案所有参与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也起到了强力警示作用。
 
案例三
 
襄阳市枣阳某涂装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后查实,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将车间租赁给贺某军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清洗废液等农药废物,暂存在厂区内废水收集池。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兵在没有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和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每吨收取贺某军350元处置费用,授意工人何某峰、司机王某亮于2022年3月5日和3月10日,擅自将40吨未经处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运至该市熊集镇境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公私财产损失严重。
 
2022年3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使用无人机对该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中心现场进行勘察,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该公司厂区内废水收集池及废物倾倒现场的废液取样检测。经检测,该公司厂区内收集池化工废液pH值为0.1,1#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为0.9,2#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为0.9,3#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为1.8。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公司倾倒的废液来自于农药氰霜唑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冲洗废液,应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HW04农药废物”。同时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规定,采用玻璃电极法测定水质,PH值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兵直接授意公司主管人员何某峰实施非法倾倒农药废物,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情形和要件,涉嫌单位犯罪;王某亮以每车1000元运输费用积极参与,贺某军明知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七条规定,涉嫌共同犯罪。
 
二、查处情况
 
2022年4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委托宜昌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对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液(危废)处置费予以核定,每吨规范处置费用应为3352元。
 
2022年5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裁量标准,依法对该公司处40吨农药氰霜唑生产废液(危废)处置费用的3.5倍,计46.928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处置农药废物的违法所得1.4万元。
 
2022年5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法将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及陈某兵等人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枣阳市公安局。
 
2022年6月8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一)优化执法方式,行刑部门合成作战。该案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互补优势的一个典范。接到举报线索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实行专案专查,指定查办大要案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兵分两路,明确分工,确保办成铁案。一是现场执法组使用无人机对涉案企业和倾倒现场开展全方位抵近勘察,第一时间摸清生产布局和产排污情况。同时函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电、燃气等部门,查实倾倒现场地类属性,以及生产耗能等情况,全面收集基本证据信息,辅以佐证。二是实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专案协调组及时将案件线索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确定办案目标和方向,充分发挥互补优势,提前介入,合成作战,通过在枣阳市公安局合成作战室调取该公司至农药废物倾倒现场沿途的道路监控和周边社区“雪亮工程”监控,还原涉案车辆行驶轨迹,拷贝视频记录,锁定关键证据,为现场执法组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刚性保障。
 
(二)拓展科技手段,证据链条环环相扣。该案首次采用同源性分析系统,委托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企业污水收集池和倾倒现场的废液进行取样,利用水质三维荧光检测技术,分析两组样品的同源性。经比对分析,两组样品三维荧光特征同源性相似度为93.34%,极大地提高了证据效率。在外围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紧紧围绕案件核心,有条不紊地从涉案人员分工、犯意的提起和动机、行为的实施等细小环节,深入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等取证工作,全面收集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逐个印证,环环相扣,很快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查处定性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三)查处修复并重,实现法律社会效果统一。该案承办人员敏锐性强。案发时正值农民育秧季节,距离中心倾倒点下游150米就是承担农田灌溉的堰塘,加之雨水量较大,农药废液一旦从中心倾倒点再次渗漏,造成的次生污染后果将不堪设想。获取案源线索后,案件承办人员对涉案公司依法从严查处的同时,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联合检察院和属地政府,深入现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在保护现场、提取完整证据的基础上,日夜奋战,将倾倒现场混合雨水后的89.24吨废液全部安全转移到化工园区待处置,同时使用机械作业,在中心倾倒点修建挡水渠,将新的雨水引入外围,现场被污染的土壤将按照第三方公司制定的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有效控制了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实现了该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宜昌市当阳某陶瓷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8日,接到“湖北某陶瓷有限公司非法处置煤焦油”举报材料后,当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干燥塔粉煤车间现场采用粉煤做围堰,于2022年4月30日至5月18日期间,每天运输1到2车煤焦油到干燥塔,每车约500斤,与粉煤掺混进行焚烧。以上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二、查处情况
 
2022年6月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当阳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3日,当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目前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中。
 
三、案例评析
 
(一)及时响应群众诉求,扎实案件调查
 
本案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接到案件线索后当阳市分局高度重视,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避免进一步扩大舆情。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紧盯每一个细节,不放过每一条线索,从监控录像入手询问勘验层层推进,利用详实清晰的证据链击碎当事人不想承认违法事实的侥幸心理。
 
(二)引入第三方监测机构,明确违法事实
 
该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对承认违法事实存在抵触心理,为更一步精准认定“将煤焦油与煤粉掺混进行焚烧”这一违法行为;引入武汉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干燥塔煤场采样煤炭颗粒的表面提取液态质与运输车里采样的煤焦油相似度为79.71%,且煤焦油为特定工艺条件生产得到,主要物质组分自然界中不存在。对其非法处置煤焦油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关键定性,为下一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部门联动协作,严格依法打击
 
本案调查时,当阳市分局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案情,启动联动机制;在调查询问中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规范取证,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果。整起案件从立案到移送,用时不到一个月,有力打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回应了群众诉求,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铁军力量。
 
案例五
 
咸宁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6日-6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废钒触媒等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且超过3吨。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厂区内雨水沟、厂区外收集池及厂区外土坑进行采样和检测,结果显示厂外坑塘1号采样点位石油类、总砷浓度超出标准限制,厂内排口3号采样点位总钒、总砷浓度超出标准限制。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6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厂区内废钒触媒、污泥、废酸水等危险废物扣押至某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暂存,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2022年6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公司涉嫌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线索移送咸宁市公安局侦办,同时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三、案例启示
 
(一)部门联合跨市追踪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本案是为贯彻落实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求,联合咸宁市检察院、咸宁市公安局开展并查获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在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跨省办案,执法人员及时固定证据,阻止了环境污染的扩大,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赋能提质。
 
(二)第三方辅助执法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在本案中,关于该单位处置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排放的污染物是否造成环境污染,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进行分析鉴定,及时固定了环境违法犯罪证据。
 
(三)强化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生态环境部门将紧盯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企业和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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