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吕梁市文水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2021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租赁位于文水县某村一旧厂房,与他人(在逃)非法处置
铝灰并随意排放铝灰残渣,2021年9月6日被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查获。经依法鉴定和称重:被查获的136.66吨原料铝灰和769.79吨排放的铝灰残渣均属于
危险废物。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被文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1月18日,县检察院以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排放危险物质900余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李某经传唤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上述“条例”还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00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