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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江西:推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改革项目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2-06-17 09:29:51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
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推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改革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逐步实现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规范化管理。详情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推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改革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年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以下简称小微试点)以来,我省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申报率大幅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大幅下降,小微试点工作成效显著。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和《2022年江西省鼓励基层探索和推广改革经验工作方案》(赣改办字〔2022〕7号)精神,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小微试点好的经验做法,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结合我省小微试点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设区市在之前小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选取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作为此次改革经验推广地区,通过复制推广,大力推动小微试点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各设区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探索出更加切合实际和成熟有效的改革模式,带动我省小微试点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大范围开展。
 
二、进度安排
 
(一)谋划部署阶段(2022年6月-7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小微试点工作方案。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
 
(二)条件审查阶段(2022年8月-2023年4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小微收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收集单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按照高标准、可持续的原则,组织对初审合格的试点单位进行审查,及时公开经审查确定的试点单位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三)落地实施阶段(2023年5月-2023年10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指导督促收集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规定的服务地域范围(原则上不跨设区市)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服务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并按规定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1月-2023年12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研究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持续推动我省小微试点改革深入扎实开展,取得更大实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小微试点工作总结。
 
三、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范围
 
1.试点单位
 
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综合考虑各设区市监管能力、危险废物产生量、来源、工业园区数量布局以及区域特征等情况,每个设区市根据需要确定试点单位数量,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覆盖率达到80%以上。
 
2.试点范围
 
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
 
(1)废铅蓄电池;
 
(2)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
 
(3)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
 
(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
 
(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6)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年产生总量大于10吨的产废单位,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
 
3.试点规模及贮存期限
 
试点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10000吨,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
 
(二)严格条件审查
 
1.试点申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规划布局,确定本地区小微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申请试点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1),依法履行环评等相关手续并完成设施建设后,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相关材料要求见附件2)。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收集单位推荐至省生态环境厅。
 
2.收集单位的审核确定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总量控制、成熟一家、确定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小微试点工作,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审核和现场(网络)核查,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在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开通账号,并及时将收集单位相关信息在厅网站主动公开。
 
(三)规范试点建设
 
1.试点单位条件
 
试点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试点单位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
 
2.试点单位责任
 
试点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规范收集服务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鼓励试点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信息化追溯。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四)强化环境监管
 
1.加强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试点单位退出机制,违反试点要求、存在重大环境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终止其试点工作。
 
2.发动公众监督。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全部试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每个收集单位服务地域范围等信息,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试点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要突出“一把手”抓改革关键作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高位推动,协调推进,扎实推进试点改革经验探索和推广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力争收集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全覆盖。要积极宣传推介小微试点改革典型案例,展示改革进展成效,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引领,进一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达到以点带面、推动全局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技术帮扶。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培训。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技术帮扶组,组织现场学习交流,及时指导或帮助收集单位和小微企业解决危险废物收集相关技术问题。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对试点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贮存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告知试点单位自觉接受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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