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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贺】又一10万吨/年 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技改项目获批!!
更新时间:2022-09-22 09:50:47      来源:      浏览量:
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9KJ41B2T)上报的由河南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500T/D协同处置10万吨垃圾发电飞灰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退城异地迁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按照水泥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窑尾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氨逃逸≤5毫克/立方米;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标准;氯化氢、氟化氢、涉重金属及二噁英类污染物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表1标准;窑头及物料输送、破碎、筛分等工序废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飞灰水洗无组织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盐酸储罐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8-1996)。
 
5. 运输污染。飞灰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运输,物料及产品车辆运输采取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指标货车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清洗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采取合理运输时间和路线,减少沿途噪声影响。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报告书》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噪声、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设置事故收集和分区防渗设施,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确保矿山石料采用封闭皮带廊运输;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和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需在本项目投运前关停到位。
 
(七)该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90.26吨/年,二氧化硫48.99吨/年,氮氧化物204.12吨/年。需区域倍量削减颗粒物180.52吨/年,二氧化硫97.98吨/年,氮氧化物408.24吨/年,项目替代的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提供污染物减排量颗粒物102.88吨/年,二氧化硫73.34吨/年,氮氧化物401.62吨/年,其余部分从新乡市域范围内2021年关停的卫辉银程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辉县市孟庄镇路固大砖厂、新钢冶金有限公司、辉县市拍石头平利采石场、辉县市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辉县市和盛企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6家企业以及拆除河南巨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黄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县开源瓷砖厂3家企业煤气发生炉形成的减排量中替代。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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