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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贵州:《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十个一律(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1-10-21 14:38:06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
关于公开征求《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十个一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切实提升危险废物领域环境监管能力,我厅草拟了《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十个一律(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18时。
 
  联系人:吴再璐
 
  联系电话:0851-85827239
 
  电子邮箱:317635323@qq.com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附件: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十个一律(征求意见稿)
 
  2021年10月15日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十个一律
 
(征求意见稿)
 
  一、未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一律依法停产、限期整改。期间,不予审批跨省转移,停止运行转移联单;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关闭。
 
  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或者收缴、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擅自转移、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污染环境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不达标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请予以关闭。
 
  八、在各级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一律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被投诉、举报、反映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经查属实被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一律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下放或者委托给市级(含)以下生态环境部门的其他省(市、区),在商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时,如无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和印章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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