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公司东南部堆存有固体废物,经过调查,为某公司转运的胺化废盐,约为110吨。4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人王某及精氨项目车间负责人黄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存在将
危险废物胺化废盐(废物代码为HW 263-008-04)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并对该企业处罚款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为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执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主动防范,强化风险意识,深入排查各类空闲院落,梳理风险隐患,并将涉及危险废物问题作为检查重点。针对非法转移、
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符合移送行政拘留条件的和涉嫌环境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