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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重罚100万
更新时间:2021-04-09 15:14:55      来源:藤县融媒体中心      浏览量: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涉及四人及一家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案,充分展现了藤县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手软,全力维护好藤县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2014年起,梧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与藤县太平镇某砖厂签订协议,由该公司提供酸解黑泥给砖厂作为烧制砖的原料使用。后因砖厂停产,该公司的酸解黑泥被堆放在太平镇另一处砖厂内。2019年12月份,藤县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对该批酸解黑泥作无害化处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桂某为节约成本,与被告人阿东、阿艺协商,以人民币25.8万元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阿东、阿艺对该批酸解黑泥进行承包处理。
 
 

 
 
随后,阿艺、阿东找到被告人阿泰,让阿泰帮忙联系砖厂接收处理这批酸解黑泥,但没有找到愿意接收酸解黑泥的砖厂,三人遂协商决定直接将这批酸解黑泥找地方倾倒掉。2020年1月4日至5日,阿东等三人雇佣车辆将920吨酸解黑泥运到藤县和平镇某废弃矿坑内倾倒。后被群众举报,藤县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责成该公司将倾倒的酸解黑泥运回该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2020年1月7日至9日,被告单位组织人员将倾倒在藤县和平镇的酸解黑泥运回公司进行处理。2020年1月9日,经梧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抽样检测,倾倒在和平镇的酸解黑泥总镍超标,属于危险废物。
 
 

 
 
同年3月31日,藤县公安局打电话通知四被告人到藤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当天下午该四名被告人便主动到藤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讯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梧州某实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判处罚金;被告人桂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阿东、阿艺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阿泰作为直接实施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920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四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合考虑案件各种情节后,藤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桂某、阿东、阿艺、阿泰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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