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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转移危险废物需要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吗?
更新时间:2021-07-20 15:59:19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浏览量:
问题:你好,法岸环境律师。请问,省内转移危险废物需要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吗?联单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吗?
 
某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7月15日
 
解答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展呈现出全程监管、趋向电子形式、减少审批环节的发展态势。所以,要想解决此问题,应当梳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展脉络。
 
关于第一个问题,省内转移危险废物需要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吗?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可见,只要是转移危险废物,就应当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关于第二个问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按照1999年10月1日施行、现在仍有效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联单分为五联,白黄红蓝绿五种颜色。此两个法条反映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纸质,并需要申领,在申领之前需要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仅对联单而言,“申领”并不完全等同于“审批”,这样的规定给日常的实际操作,留下了许多自由裁量的空间,体现出了立法的科学性。
 
再来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展历程。该法自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直至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呈现出对于危险废物具体操作环节的严谨,但并未体现出对危险废物的全程管控。“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中可推理出,在设区的市域范围内,并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联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过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立法技术趋向成熟,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显示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转移才需要申请和审批,而在一个省级区域内的转移,并不需要审批,只需要运行联单即可。从即将代替《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当中,能够体会出联单的发展趋势。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10月公布的关于此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时,可先使用纸质联单,并于纸质联单办结 5 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联单。”应当能够判断出,联单发展趋势是必须具备电子形式,纸质联单降格为补充和次要。综上所述,我的结论是:只要是转移危险废物,就应当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一个省级区域内的转移危险废物,并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批,跨省级区域转移才需要审批联单。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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