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 (二次征求意见稿),到2023年底,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建立,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率达到90%以上。全文如下:
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办固体函〔2019〕9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73号),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防控环境风险,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短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确保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将全省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以下(不含100吨)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与报废拆解单位,实验室、家庭源危险废物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纳入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到2023年底,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建立,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率达到90%以上。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
全省各市(州)同步推进,重点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辖区内尚未设立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含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区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单位
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或者引入专业单位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作为园区基础配套设施;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集中收集点。综合考虑各市(州)监管能力、危险废物产生量、来源、工业园区数量布局以及区域特征等情况,全省布局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总数为58个(详见附表)。
(三)收集范围
收集范围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对医药行业、石油冶炼、页岩气开采等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大型企业,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少量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
1.废铅蓄电池;
2.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
3.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
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
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6.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四)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
试点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5000吨,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
(五)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试点要求
(一)试点单位条件
详见《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
(二)市(州)申报及审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结合区域实际合理布局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地点,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试点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进度安排等书面报送生态环境厅,并通过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试点单位申请及审核
试点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并完成设施建设后,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向生态环境厅提交办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许可证申请。生态环境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及核查,并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生态环境厅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许可证。试点单位在保障辖区内规范收集的基础上,原则上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收集活动。
退出要求
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现有危险废物试点项目时,应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按照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辖区内试点单位名单,督促指导试点单位加快推进收集贮存设施建设,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各市(州)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试点工作实施进度。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252号)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管,把试点单位纳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生态环境厅将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析总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部署相关工作。试点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附表:各市(州)试点单位数量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