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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合肥:印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1-07-23 16:34:34      来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近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合肥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市将设置肥西县、新站高新区、肥东县、巢湖市4个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试点单位的收集范围原则上以其项目所服务区域为主,可兼顾邻近区域,但不得超出合肥市范围。据悉,该方案试点期限3年。
 
据了解,合肥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顺畅、处置费用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为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短板,进一步完善收运处体系,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可在合肥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收集,不允许收集合肥市以外危险废物。其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规模为10000吨及以下。
 
收集对象上,根据合肥市实际,限收集年产生量在15吨及以下的工业源产生的危险废物,科研院所、学校、检测机构等各类非工业源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除外),机动车维修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分类后产生的社会源危险废物,具体以核定的危险废物代码为准。
 
严禁收集、贮存特定行业反应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剧毒性危险废物,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以及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据了解,申请试点单位根据方案要求,需履行选址论证及环评文件审批等手续,开展集中贮存设施建设。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纳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单位名单,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有效期暂定1年。1年期满后,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再次核发。据悉,试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试点单位进入运营期后,每年向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未按时提交或未通过年度评估的,将停止收集经营活动。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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