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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种类及我国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政策法规
更新时间:2021-03-18 14:07:45      来源:华经市场研究中心      浏览量:
·  危险废物,简称危废,根据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定义,危废为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
·  随意排放、存储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严重污染水体和土壤,并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睛接触等方式引发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故,长期接触包括重复接触则有一定概率导致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鉴于危废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危废处理是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必须经由有资质的企业或机构妥善安全处理。
·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有关文件,危险废物可以分为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三大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危险废物分类

 
 
·  据中国市场调查网发布的《2019-2024年中国危废处理行业现状调查与投资发展前景研究》危险废物来源广泛而复杂,主要来源于化学工业、炼油工业、金属工业、采矿工业、机械工业、医药行业、造纸行业以及日常生活。现阶段,我国产生量最大的为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主要产生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
·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近年来,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完善为危废处理行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指明了方向。
·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2008年1月25日,环保部印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范了危险废物出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  2012年12月24日,环保部印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为指导我国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行为提供了管理和技术依据。
·  2016年10月22日,环保部印发《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删除《指南》“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第四条(五)评审结论2中“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  2019年09月0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包括正文内容由9条修改为7条。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新增7种危险废物、删减7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8种危险废物。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新增13种危险废物。202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
·  2020年0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危废处理政策体系,虽然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但是为了环保建设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我国危废处理政策将会更加规范化、严格化、精细化。随着政策体系的逐渐完善,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市场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危废处理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我国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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