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2020年7月至11月,自治区3部门集中开展了严厉打击
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行动。此次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重要举措,是3部门部署的年度重点任务,也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行动。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贴实际、迅速行动、周密部署,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严惩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涉危险废物领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突出“三个重点”,确保专项行动有的放矢。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安厅、检察院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工作方案》(内环办[2020]156号),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行为,将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等8个盟市作为整治重点区域,并将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有色金属冶炼等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行业作为重点纳入整治范围。通过认真摸排、重点监管、专案专办,实施精准打击,严惩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专项行动靶向准、落点实、效果好。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工作合力。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分工方案》,推动相关部门之间和系统内部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研判等沟通协作办法,实现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同时针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线索,适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认真分析研判,研究办案思路,协调部门联合协同行动,有效提高执法办案效率。比如,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非法利用废铝渣提炼铝案件中,及时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三是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全区坚持把开展专项行动与落实《全国
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专项行动的牵引作用和三年行动的长效机制作用,统筹兼顾、融合促进、有效落实。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周调度、旬报告、月督导工作机制。抽调精干力量,成立由3个督查中心为主的指导帮扶组,采取座谈交流、实地督导、现场帮带等形式,及时跟进掌握工作进展,全程帮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运用非现场执法与现场突击检查相结合执法方式,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延伸环境监管触角。比如,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借助“12369”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可视化监管平台,对已接入平台的111个重点企业危废入库、出库转移、贮存场所进行远程巡查,切实提高了环境执法效率。
四是注重宣传引导,着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3部门充分依托“12369”“110”“12309”举报热线和“24小时警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受理各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投诉举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利用广播电视、“双微”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媒体渠道,推送各类信息50余篇。在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主要社区街道等场所张贴《通告》8000余份,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大力宣传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发放宣传单上万张,不断强化社会各层面环境守法意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热情。通过集中曝光、专案报道一些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
截至2020年11月,全区共排查产生危险废物单位1439家,处置相关单位108家。查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40起,罚款429.5万元,其中正在办理11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件10件。发现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线索16个,移交公安机关16个(正在办理6个),公安机关已立案10个、正在办理6个,抓捕嫌疑人25人,已批捕犯罪嫌疑人13人;检察机关已起诉案件6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