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具体形式,清远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
2020年9月28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某贤、颜某华、梁某伟非法倾倒
危险废物案作出判决,对3名被告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二年,同时判处三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连带赔偿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504.7927万元。
据悉,该案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454.4吨,对当地环境产生了严重污染。
2020年8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在清新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就刘某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倾倒、处置
危险废物一案磋商成功,并签定《清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刘某林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7.9101万元。
清新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林犯环境污染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对《清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判处刘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