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自通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倾倒处置
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联合行动,彻底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高发势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1 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锭、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跨省、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通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向河流、渠道、水库、湿地、戈壁、沙漠等,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的;
(七)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
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参与运输、利用、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十)非法处置含有有毒物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2 重点打击对象
(一)因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二)在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倾倒、排放、处置的;
(三)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者、主要获利者;
(四)窝藏、包庇污染环境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污染环境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
3 减轻或加重处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在20日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逾期不投案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4 鼓励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敦促、规劝在逃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 检察机关:12309
生态环境部门: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