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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他们非法倾倒了17吨危险废物,法院这样判····
更新时间:2020-10-14 10:41:50      来源:杭州生态环境      浏览量: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有的违法分子趁机钻空子,本身并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却接受企业委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殊不知会触犯刑法,等待他们的是牢狱之灾和罚款。相关企业也因此承担超50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今天要讲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杭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多次将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抹布、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张某处置。张某伙同党某等人将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多次倾倒,最终相关涉案人等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30日17点45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110应急联动反映临安区某村后山一泥路边有大量废油漆桶倾倒。接件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油漆桶用黑色塑料布包裹后倾倒在一竹林边空地上,现场有明显油漆气味,裸露的油漆桶壁标签显示油漆产品品名为“UV207D(电镀底涂)”、“UV230(玻璃底涂)”及生产批号等信息。
 
 
 
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倾倒物为废油漆桶,有可能涉及环境刑事案件,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并对该处的倾倒物进行清理。2019年1月31日至2月1日,共清理出:废油漆桶12吨桶,总计4.962吨(含吨桶);废油漆渣及沾染土壤4吨桶,总计6.02吨(含吨桶)。
 
2019年3月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城管中队反映在青山湖某平台有大量废油漆桶倾倒,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平台内一空地上南北两侧各有一堆用黑色塑料布包裹的废油漆桶,油漆桶壁标签上的内容与前一次显示相同。执法人员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再次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执法人员分别对南北两侧倾倒点进行清理,南侧共清理出:废油漆桶9吨桶,总计3.478吨(含吨桶);废油漆沾染土壤及其他废弃物2吨桶,总计 3.753吨(含吨桶)。北侧共清理出:废油漆桶10吨桶,总计4.904吨(含吨桶);废油漆沾染土壤及其他废弃物6吨桶,总计11.268吨(含吨桶)。
 
 
 
2019年3月5日,查明杭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多次将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抹布、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张某处置。张某伙同党某等人将接收的危险废物转运至杭州市临安区某村及青山湖某平台等隐蔽处进行多次倾倒,从中获利,倾倒的废油漆桶经称重已经超过三吨,性质恶劣。
 
 
清理现场
 
处理结果
 
张某等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对涉案人员做出如下刑事判决:
 
1、涉案的张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涉案的党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3、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赃款3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党某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对于当事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杭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损害应急处置费用338306元以及倾倒于青山湖某平台空地的物品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实际处置日止的暂存仓库租赁费用、倾倒于青山湖某村后山的物品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处置日止的暂存仓库租赁费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760元;承担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费用及鉴定评估费184600元。
 
 
处理有何依据?
相应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会对水、空气、土壤等造成严重的污染,进而影响人类的健康。从执法实践来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是污染环境罪中较为常见的类型。
 
本案办理过程中,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在案件联动办理过程中同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工作,做到应赔尽赔。杭州市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当事人承担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环境监测及鉴定评估等费用。这种做法,既弥补了违法企业和违法人员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又起到长期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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