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深入推进专项整治,严厉打击
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危险废物执法监管持续强化。
今年7月至1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开展工作。
据了解,各地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召开视频工作会等方式广泛动员部署,结合活动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和补充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为,强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的合作联动,加强工作指导,并结合现有的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9月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会议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会,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专项执法行动。
会议强调, “十三五”以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切实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各级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日前,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第一批6个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天津市武清区刘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胡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填埋酸洗污泥污染环境罪案,浙江温州罗某等人通过渗坑方式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浙江温州陈某、韩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广西河池朱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重庆市丁某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等。
生态环境部表示,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通报线索,有力控制污染扩散;公安机关靠前介入,及时固定证据、控制嫌疑人;检察机关参与会商,保证办案程序和证据符合刑事案件诉讼标准;生态环境部门科学研判,有效追溯倾倒废物来源。
根据此前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将从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危险废物的安全专项整治。
9月1日起新《固废法》已施行,企业如不按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暂存仓库、设置险废物标识牌和警示牌、做好危险废物台账、申报登记以及管理计划、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等工作,或将面临重罚,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同时新《固废法》还增加了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规定,希望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要轻易以身试法。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到南海区、顺德区对机动车汽修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本次执法共检查了9家机动车汽修企业,其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
佛山市南海区某汽车修配厂存在现场未能提供环保手续、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喷漆房未批先建等问题;
容桂某维修厂存在没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缺乏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等问题,针对以上突出问题,检查组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其余7家汽修厂存在
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未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等问题,已对其作出责令整改的要求。
新《固废法》自正式施行后,处罚金额有了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同时也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按日连续处罚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拘留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