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对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依照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山西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涉及医药、热电、煤矿、焦化、化工、冶炼、机械、建材、汽车维修、医疗等行业。依照最新数据统计,全省共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36家,总利用处置能力约135万吨/年,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山西省对危险废物的处置需求。处置方式主要为废弃物再回收利用、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及安全填埋。如废铅蓄电池回收再生铅;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采取焚烧或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其中,山西市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太原润禾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古交市民建特种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据了解,山西省还拟在全省按片区布局建设5座综合处置中心、一批工业炉窑协同处置设施及其他利用处置设施,并对特殊类型有害垃圾如含汞废物的处置也提出了能力建设要求。这些设施建成投运后,将满足山西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长远发展需要,对山西省
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垃圾处置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全面促进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普遍提高了固废管理不合规行为的处罚金额,企业的违法成本将明显提高。如不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最高处罚金额由旧法的1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除了罚款额度的增加外,新固废法还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变化值得
固废产生企业特别关注,需要企业时刻绷紧固废规范化管理这根弦,不能有丝毫放松,否则一旦违法,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