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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角度看固废法修改②: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更新时间:2020-09-03 17:04:46      来源: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化学品处      浏览量:
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于2020年4月29日表决通过,于9月1日正式施行。新固废法修改、新增了诸多条款以规范相关单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
 
 
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1  加强工业固废监管
 
(1)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新固废法第36条)
 
新固废法增加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明确固体废物产生者委托处置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实现工业固废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的闭环管理(新固废法第37条)
 
实际中固废产生者往往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若产生者支付的费用不符合处置成本,或者第三方为了谋取利益,可能在运输或处置过程中将固体废物进行倾倒,造成环境损害。但由于此前规定的模糊性,在后期责任认定上可能存在纠纷。新固废法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此外其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固废法第39条)
 
新固废法增加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016年,国务院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1月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虽然新固废法明确了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但该制度的具体落实仍需相关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出台。
 
另一方面虽然将工业固废纳入到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中,有利于加强对其贮存、利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管,但由于工业固体废物范围较广,该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会加大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负担。
 
 
2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
 
(1)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新固废法第49条)
 
新固废法增加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需要明确的是:新固废法虽然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但只在国务院制定条例或者地方政府立法明确实施强制垃圾分类后,相关法律义务才最终得以落地。
 
(2)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新固废法第58条)
 
新固废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提请注意: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亦息息相关,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补助资金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为项目建设规模和吨垃圾处理补贴合理,所在城市已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此外,我们建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应视各地具体情况合理设定征收范围和征收强度,不宜因为法律有了规定,就将全部处理成本都转由产生者承担。政府在通过征税获得收入后,就天然有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在费改税的大背景下,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符合发展趋势。
 
 
3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新固废法第78条)
 
新固废法增加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   新增特定领域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新固废法就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实验室固体废物等固废的处理处置新增了具体规定。针对厨余垃圾,新固废法增加规定,明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只能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建筑垃圾,新固废法增加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还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实验室固体废物,新固废法增加规定,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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