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于2020年4月29日表决通过,于9月1日正式施行。新固废法修改、新增了诸多条款以规范相关单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
在减政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1.废除政府验收制度,竣工环保验收全部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新固废法第18条)
随着水、大气、噪声等专门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除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外,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气、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都改为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此次新固废法废除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政府验收制度,亦改为自主验收。故新固废法施行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将全部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此外,新固废法的修改同时终结了排污申报制度。
2.跨省转移固废进行利用的,应当报移出地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固废法第22条)
16年固废法仅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未对跨省转移固废进行利用加以限制。考虑到实际中存在以利用名义进行固废非法处置的行为,为加强对固体废物利用的管制,新固废法增加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当然,跨省转移
危险废物的,仍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3.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明确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新固废法第27条)
新固废法规定,在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此前《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亦作出了相应规定。新固废法加强了对固体废物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便于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落实对其监管。
4.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新固废法第29条)
固废法提出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并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单位未履行公开义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此前《环境保护法》对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进行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公开信息的范围、方式和时限,同时明确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新固废法进一步明确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固体废物的单位亦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