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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修订医废处置收费政策 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更新时间:2020-08-24 14:27:12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李红梅      浏览量:
近日,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通知》,进一步修订青岛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政府定价项目。此次收费政策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实行以重量计费为主的收费制度。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自主选择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以下的,按定额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及以上的,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无床位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月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以下的,收费标准为100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30公斤的,收费标准为165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30-100公斤的,收费标准为300元/月。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及以上的,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废处置费,收费标准为4.5元/公斤。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将大大降低无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废处置费用负担。
 
明确医疗废物收集点的收费政策。在小型医疗机构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医疗废物收集点,除医疗废物收集点自身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文件规定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外,其收集的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的重量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4.5元/公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再向与医疗废物收集点签约的小型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自今年1月1日起,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全市唯一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资质企业,承担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工作。新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实施后,将有效解决小型医疗机构反映的处置费用偏高等问题,有利于倒逼医疗机构采取源头减量措施,控制医疗废物非正常增长,同时,也有利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处置合同,及时高效做好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清运处置工作。下一步,为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高效可持续运行,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统筹研究工作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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