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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须知】 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这样判!
更新时间:2020-08-24 11:34:07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浏览量:
       案情介绍
 
  案情调查
 
  2019年1月30日17点45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110应急联动反映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郜村后山一泥路边有大量废油漆桶倾倒。接件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油漆桶用黑色塑料布包裹后倾倒在一竹林边空地上,现场有明显油漆气味,裸露的油漆桶壁标签显示油漆产品品名为“UV207D(电镀底涂)”、“UV230(玻璃底涂)”及生产批号等信息。经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倾倒物为废油漆桶,有可能涉及环境刑事案件,因此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并对该处的倾倒物进行清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该批物品妥善保存,公安部门则立即投入调查监控、追踪倾倒车辆等工作中。
 
 
  2019年3月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城管中队反映在青山湖横畈工业平台有大量废油漆桶倾倒,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工业平台内杭叉集团西面空地上南北两侧各有一堆用黑色塑料布包裹的废油漆桶,油漆桶壁标签上的内容与前一次显示相同。执法人员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再次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
 
 
  3月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在上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的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多次将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抹布、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张某处置。张某伙同党某等人将接收的危险废物转运至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及青山湖横畈工业平台等隐蔽处进行多次倾倒,从中获利,性质恶劣。
 
 
  查办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经查实认定,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对涉案人员判决如下:
 
  ①对涉案的张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②对涉案的党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③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赃款3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党某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对于当事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损害应急处置费用338306元以及倾倒于青山湖科技城横畈工业平台杭叉集团西面空地的物品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实际处置日止的暂存仓库租赁费用、倾倒于青山湖街道雅观村郜村后山的物品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处置日止的暂存仓库租赁费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760元;承担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费用及鉴定评估费184600元。
 
 
  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涉及
 
  哪些法律和条例吧~
 
  法条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编辑 | 王雯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晏利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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