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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有毒物质啥后果?看这起案件怎么判
更新时间:2020-08-14 14:56:30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浏览量:
非法倾倒有毒物质啥后果?河南原阳4名被告就为此付出沉重代价。8月12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8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罗某锋租赁原阳县第一农药厂厂房,在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开始生产农药。被告人刘某在该农药厂投资20万元。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罗某锋将其农药厂产生的10000余吨化工碱性废液未经处理私自倾倒,其中,罗某锋于2017年8月雇佣被告人马某君,刘某于2017年底雇佣被告人毛某虎,用罐车向原阳县S310、S311省道及原阳县春和路沿线、万象路东关排桥等处倾倒废液,每晚倾倒废液八九吨至十几吨不等,罗某锋支付马某君每车排废液费用130元至200元不等,刘某支付毛某虎每车排废液费用200元,罗某锋额外支付刘某排废液费用每吨100元。经河南中新会计事务所对该厂倾倒废液费用进行审计,排废液支出为1150123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锋、刘某、马某君、毛某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判处罗某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马某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毛某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1050123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四被告人倾倒废水使用的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认为,原阳县地处黄河中游北岸,流域面积广阔,其境内的水体污染对黄河干流的水质安全将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原阳县经济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个别企业为了减少支出,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处理,以致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原阳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通过对被告人判处严厉的刑罚,极大地震慑了当地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不仅没收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还分别对其并处较大数额的罚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从而有效地遏制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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