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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滨海:男子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致环境污染 获刑十个月
更新时间:2020-06-16 15:36:37      来源:王不土竟      浏览量:
40岁的盐城市滨海县男子王某,违法转运存并存储300余吨危除废物,因发生事故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6月11日,已经被另案处理的一男子和王某协商,以每吨50元的价格,将一批不明废液堆放在王某租赁的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瓯北路15号江苏精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因为有利可图,王某同意了该男子的要求。
 
随后该男子安排货车分批次将约320吨废液运进王某租赁的厂区内存储。2017年6月15日晚,用于存放不明废液的江苏精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失火,王某随即联系该男子让其将废液运走,虽然这批废液被分批资运出,但场地内还是丢弃了20余吨废液。
 
2019年5月8日,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涉案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厂房外空地堆放有大量的废塑料桶、铁桶,且发现废桶中装有大量黑色黏稠状液体,液体具有刺鼻气味,部分桶已破损,桶内液体已渗漏到地面,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渗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经调查询问涉案厂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证实上述废桶均是王某于2017年6月运进厂区并存放于此的。
 
2019年5月26日,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鉴定,上述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涉及的沾染或盛放该废液的废桶也属于危险废物。2019年6月5日经盐城市沿海固体废料处置有限公司过磅称量,现场废液及废桶共计13.68吨。随后,上述危险废物被运往该公司暂时贮存。
 
事实上,王某并不是第一次违法致环境被污染,其在此前就曾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而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过,而此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超过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王某曾因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法院认为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存储的涉案危险废物具有致癌、致畸、致变等化学毒性,其有毒物质在环境中的富集性程度难以降解,渗入土壤会破坏土壤的理化性质,造成土质酸化,土壤中的污染成分也可能向地下水迁移或形成土壤气逸出地表,破坏周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进而影响周边人群环境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最终,王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灌南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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