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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无证排放”、帮助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罚你没商量!
更新时间:2020-06-05 11:15:07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量:
为贪图便利
“静静鸡”排废水以为没人知道?
心存侥幸想“省钱”
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危险废物?
保护地球环境,
是我们每个人共有的责任与义务!
但我们身边总有一些
环境破坏者在“搞搞震”!
明天(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小编带大家看看
当“环境破坏者”遇上“法律”
法院如何护航绿水青山
守护美丽佛山!
 
1.无证排放危险废物 罚你没商量!
2016年10月,麦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任何环评、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在三水区经营一家无名油桶加工厂,经营范围为回收废旧油桶进行翻新或拆解转卖,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油液转卖给他人回收利用、将废油渣交由他人处理,其余废油液、废油渣通过渗坑直接排放。经鉴定,混合后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为此,公诉人起诉麦某,请求判令麦某支付污染清理控制费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损害评估费用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麦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赔偿污染清理控制费等各项费用54余万元。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公诉人认为,麦某经营加工厂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历史产生量及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应予认定。
佛山中院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及后果的复杂性、长久性、隐蔽性、迁移性等特点导致其危害性强、损害范围广且难以及时固定证据,不能仅就现场查获危险废物确定麦某的赔偿责任,而应综合考虑污染物的历史产生量等案件事实及相关因素,酌情确定麦某所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综上,佛山中院判决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改判麦某赔偿污染清理控制费、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损害评估费等约89万元。
 
2.帮助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判刑!
 
自2013年起,罗某授权谭某管理其承租的位于三水区的某土地及厂房。2014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谭某明知陈某等人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报批文件、执照、资质、配套设施,仍擅自分别将土地及厂房出租给上述人员,用于经营无牌无证油桶、铝材加工厂并填埋生产废弃物及生活废弃物、用于经营废油收购、储存及转售业务并处置危险废物107.78吨;在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配套设施的情况下,聘请人员在厂区内挖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并填埋废弃物88.4吨;又通过各种方式管理厂区,教唆各租户应对、逃避环保等执法部门的检查,向各租户收取费用占为己有。
 
经鉴定,厂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填埋及产生的为有毒物质、危险废物等。经评估,上述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00余万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两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残留污染物清理费用等各项费用约60余万元,对陈某等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谭某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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