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与暂存环节,《通知》明确,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混合存放,贮存区域应设置“高度感染性废物”识别标识。
在疫情医疗废物转运环节,《通知》指出,疫情医疗废物应在适当增加收集频次的基础上,于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并且要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过程要遵守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路线要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在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环节,《通知》要求,处置单位必须设置有明显标识的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法进行处置,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而且要对疫情医疗废物接收、处置和贮存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并按日分别报属地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当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负荷率超过80%时,各地应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各地要确定一家疫情医疗废物首选应急处置设施。如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为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除了在应急处置设施中集中处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疫情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还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若有的地方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较大、应急处置也无法满足需求,确需跨区域转移处置情况的,可由医疗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附近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实施跨区域转运处置,并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实施跨区域转运处置前,应指定符合医疗废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车辆,科学规划转运时间和路线,避开交通高峰和敏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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