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铁质油桶满足什么条件时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答: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 类),满足“封口处于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且经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的豁免条件的,利用环节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广东省一般工业固废跨省转移备案流程?
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固体废物转移贮存、处置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固体废物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固体废物转移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申请材料要求请登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广东政务服务网(固体废物转移许可(不包括危险废物),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000006940060Q244011300600002)获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网址:https://app.gdeei.cn/gfjgqy-mh),按照平台指引进行备案。
3、上市公司如何开展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答: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自此,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发布国控、省控企业名单。
4、油泥HW08企业自行减量化处理剩余残渣是否能豁免危废?
答:根据《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除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涉鉴别标准事宜,可径直向生态环境部咨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暂无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推荐,相关信息可参阅《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
5、在风险管控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后如何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管?
答: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规定,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要求,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后期环境监管要求参照HJ25.5-2018执行。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法定规划”应如何理解?
答: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定规划”,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有关规划,包括“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规划。对于环境功能区规划,建设企业还需满足环境功能区对应的环境管控要求。
7、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先后问题
答: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因此,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及自主验收程序。
8、发电厂的飞灰和煤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是否需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经营资质?
答: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可不按
危险废物管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进行管理。现行法律法规暂未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置特许经营资质。利用发电厂的飞灰和煤渣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9、实施机构改革后,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应该向区/县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办理,还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
答:据初步了解,各地市机构改革后实施层级及权限不完全一致。建议向拟筹建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