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
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7月至1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开展工作。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6个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的是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通报线索,有力控制污染扩散;有的是环境执法人员高度警惕,认真负责,于细微处发现问题线索,精准适用法律,规范取证记录,保障程序合法;还有的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实施举报奖励,巩固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群众基础。记者梳理了其中两起典型案例,通过剖析案件查处过程,展现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隐性的环境污染是整治难点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往往具有隐秘性的特点,想要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往往需要执法人员敏锐的观察和准备的判断。
2020年3月,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服务指导。在下乡服务途中经常发现有电动三轮车载有废油墨桶沿途经苍南县某镇某社区某村级公路及小道后消失,这个情况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
随后,执法人员身着便衣在该区域蹲守勘察,发现经常有人在不同时间段,将废油墨桶运送到苍南县某镇某社区某一废品收购站进行交易,然后空车回程。根据蹲点反馈线索,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制定行动计划,组织精干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经查,陈某和韩某二人于2019年6月起,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无任何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废油墨桶的回收、贮存、处置及销售经营活动。陈某、韩某使用金属打包机将废油墨桶压成块状后贮存在废油墨桶加工处置点南侧简易隐蔽的仓库内。该仓库内现贮存有大量块状废油墨桶压缩品,散发出刺鼻的废油墨味。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油墨桶内残留的未使用完的油墨及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为危险废物。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定该加工点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了当事人陈某、韩某,以及一名非法运输油墨桶到该处置点准备交易的廖某。经过磅称重,现场露天存放的废油墨桶为0.435吨、仓库贮存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为28.45吨。经当事人陈某、韩某陈述,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出售4次共计100余吨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至外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韩某及廖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3吨涉嫌污染环境罪,苍南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现陈某、韩某及廖某被取保候审。随后,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陈某、韩某及廖某进行起诉。
生态环境部通报称,该案案源来自基层执法人员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对违法行为的警惕意识。执法人员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时刻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警惕意识,对废油墨桶等监管对象熟稔于心,不放过每一个小苗头、小线索,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己任,问题发现及时,溯源精准。基层执法队伍脚踏实地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敏锐感和责任心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表示,经过长期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我国显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已经逐渐消失,但是隐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在数量和损害结果上都不可小觑。对于后者,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加大基层执法的力度,更需要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投入细心和耐心。
他认为,隐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不以大企业明排放,而以个人或小作坊暗排放的形式存在,普遍藏匿于诸如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执法死角当中。对这一区域的整治向来是难点。在本案中,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以保障行动顺利完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多部门联动执法的形式整治环境执法死角是我国下一阶段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头戏。
张梓太提示,虽然在该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暗查蹲守的形式获得了详实的案件信息和证据,但是相关行政主体在暗查蹲守时,也要恪守行政权力的底线。
重视基层组织举报线索是关键
创新联合工作机制值得提倡
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
危险废物案件,基层通报和群众举报是非常重要的获取线索的方式,得到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往往能够快速查清违法事实,控制污染扩散。
2020年4月11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某街道办事处通报,发现某村无名小溪沟水质出现异常,表观呈深褐色,并伴有强烈刺鼻化工异味。
接报后,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邀请应急专家赶赴现场踏勘指导,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河水中污染物进行及时处理,对河水表面油污进行拦截吸附,对倾倒点水井内积存的黑色油状物进行彻底清理转运。
长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布点监测结果显示,无名小溪沟处置点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氨氮浓度、挥发酚浓度、苯胺浓度、苯浓度,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值。
4月15日,长寿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该街道、长寿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成立联合调查处置工作组,通过痕迹追踪、特征因子比对、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迅速锁定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对肇事货车罐体内残留物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小溪沟水样与肇事货车罐体内残留物检测特征因子指标基本一致。
经突击审查,发现丁某某等人违法收集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废旧轮胎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液态物质共33吨,并分别于4月10日、11日凌晨趁夜驾驶上述车辆将其倾倒至长寿经开区某雨水井和某路边水井内,导致该街道无名小溪沟河水污染。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音视频资料、倾倒现场勘察情况、监测报告等,初步认定上述倾倒的黑色液态物质属于危险废物(HW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第83条第三项规定,对丁某某等人共同实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1条第(五)项、第15条相关规定,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公安机关立即立案调查,现已对丁某某等人实施逮捕。
生态环境部通报称,对于污染物已进入环境情形,首要目标是以人为本,“止污止损”,迅速控制污染态势。本案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邀请应急专家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处置,因地制宜,采取设置拦截坝、投放吸油毡、吸油绳、石灰、絮凝剂等措施,保证应急处置到位,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利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联合工作机制,探索出“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充分利用环保专业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能力,迅速锁定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快速查清违法事实。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他认为,正是由于基层组织及时发现并举报,使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同时,本案的查处将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能力与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手段结合起来,形成部门之间的优势互补,得以快速查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并精准适用法律,高效移送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处理。
日前,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共同制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给予奖励。
对于类似的案件,孙佑海认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可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部门人手不足的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向江河倾倒
危险废物的恶劣情节,建议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环境法治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