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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涉危废企业投保环责险?
更新时间:2020-09-21 11:07:11      来源:周跃 苏旭 徐保彩 孙贺      浏览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于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由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一般都有收集、贮存等环节,这意味着,涉危(危险废物)企业需要做到环责险全覆盖,那么,如何依法做好涉危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建议一
 
涉危企业环责险全覆盖,保险机构按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风险评估
 
此前,《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文)就指出,“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新《固废法》则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要求涉危企业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投保环责险的范围应当确定为所有涉危企业,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同时,按照风险与保障相匹配的原则,保险机构应对企业涉危、涉水、涉气等方面进行综合生态环境风险评估,认真开展环责险事故预防工作,实现应保尽保、足额投保,有力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综合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涉危企业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标准,以及风险等级所对应的保额标准,所有开展涉危企业环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要按相关标准开展业务。不仅如此,还要制定统一的承保方案,并根据环责险特点,结合企业需求制定统一的环责险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服务频次和服务要求等,充分发挥保险服务的作用,解决企业环境管理专业能力不足、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够的现实困难。
 
为了提升工作效率,可由相关环保社会团体组织牵头,支持行业优秀企业搭建全国性的涉危企业环责险服务管理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环责险进行管理。全国各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系统平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投保、定损理赔、隐患排查、服务考核及环责险信息收集、共享、分析、公示、督导等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将企业风险评估、投保理赔、隐患排查等情况如实录入管理平台,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议二
 
将企业是否投保与环保审批、绿色信贷挂钩,建立保险机构环责险“红黑榜”
 
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依法作出有关规定,依法督导涉危企业投保环责险。
 
一是强化激励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可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是制定约束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可将企业投保依法设置为相关制度审批的前置条件,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危险废物转移,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暂停受理未投保及未足额投保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与绿色信贷挂钩,将未按规定投保的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停止对其授信支持;对不按规定投保环责险的企业,依法制定相应处罚措施。
 
三是依法监督考核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统一的考核评估办法,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危废企业代表、环境专家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共同参与调研、监督,推动相关标准和考核机制的制定,督导并落实相关标准,定期对承保出单、模式落实、理赔服务、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服务企业和履约践诺、维护市场秩序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保险机构环责险“红黑榜”,向社会公开,对考核末位的、严重违约的、扰乱市场秩序的劝其退出市场。对于不按照标准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严禁其再开展环责险业务。坚持属地投保原则,增强环责险工作的统一性、数据的完整性、规律的科学性,保障环责险市场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建议三
 
支持共保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研发环境保护相关保险产品
 
环责险属于新险种,缺乏数据支撑,具有投保前须进行风险评估的特点,且法律、制度环境不断变化,特别是在国家严格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赔偿额度可能巨大的新形势下,共保模式既有利于有效分散风险、切实提高环责险保障能力,又有利于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实现环责险健康有序发展。
 
支持共保模式、考核环责险共保率,也是环责险本身规律的需要,同时符合银保监部门规范管理、有序竞争的思想。
 
建议按照自愿原则,由保险市场比较公认的、有实战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和多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全国性环责险共保联合体,严格执行国家环责险有关政策、标准的规定,进行全国性环责险项目示范,推动涉危企业环责险整体市场的良好发展,避免市场低水平发展和恶性竞争导致的环责险基本失去保障作用和风险管控能力局面的出现。
 
此外,要支持保险机构研发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等相关的保险产品,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拓展保险广度和深度,减少同质低价恶性竞争,更好地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服务。同时,在现有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包括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盗窃抢劫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责任保障。
 
(作者单位:第一位为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危废专委会,后三位为北京居竹环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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