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
危险废物和与副产品?部分企业认为有利用价值的就是副产品,但是部分地区环境管理部门认为“副产品”也需要鉴别,甚至直接作为危废管理。
由于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必须要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而副产品的销售对象不受限定,因此,界定危险废物和与副产品,就是要区分“在未经产品认定或固废鉴别的情况下,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作为副产品销售”这种情形,是产品正常流通还是危废非法转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重庆市环保局等多个省市环保部门向环保部提出了有关危险废物和副产品界定的请示,环保部分别作了复函,如《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0]677号),《关于界定危险废物与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2]138号)。各省市环保部门也对辖区内企业反映的类似问题进行了答复,如《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富丰柏斯托化工有限公司在省政府外资企业座谈会上反映问题的答复》(鲁环函〔2015〕915号)。在上述回复中,对危险废物和副产品的界定进行解释。
根据以上回复,小编整理了危险废物和副产品的界定流程。认定某物质属于副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化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明确列出;
(2)在化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副产品质量标准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产品,如果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则属于危险废物。没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产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首先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评价一个物质是否固体废物,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一般考虑。包括:该物质是否有意生产,是否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是否为负,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循环或使用链中的一部分。
(2)特征。包括:该物质的生产是否有质量控制,是否满足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
(3)环境影响。包括:同初级产品相比,该物质的使用是否环境无害;同相应的原材料相比,在生产过程中,该物质的使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增加风险;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更大的风险;该物质是否含有对环境有害的成分,而这些成分通常在所替代的原料或产品中没有发现这些成分在再循环过程中不能被有效利用或再利用。
(4)使用和归宿。包括:该物质使用前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是否可直接在生产/商业上应用;是否仅仅需要很小的修复就可投入使用;是否仍然适合于其原始目的;是否可作为其他用途的替代物;是否实际应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固定的用途;是否可以其现有的形式或者不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的形式得到利用;是否只有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后才可以利用。
图1 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图
经鉴别属于
固体废物的,则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鉴别。
图2. 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
随着科技进步,有些列入危险废物的化工副产品成为提纯或深加工的原材料,符合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给与支持和鼓励。相关规定有:
1、《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五)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2、《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
五、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建立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鼓励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3、《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
一、试点地区
上海、浙江、福建、山东、重庆、深圳、成都。
二、试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修订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方式和途径。积极参与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鼓励并引导企业利用统一、开放的平台自主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4、《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做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5]53号)
2015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取消了我省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增加了“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