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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
更新时间:2020-07-03 09:26:13      来源: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      浏览量:
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要以河北邢台特大污染环境案为鉴,开展危险废物企业排查,切实从源头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
 
  2020年6月3日
 
  附件
 
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综合运用法律、科技、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全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进行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排查我市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及利用处置情况,“边排查、边整治、边打击、边规范”,通过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坚决遏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整治范围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对我市所有危险废物(除医疗废物外)产生、运输及经营单位进行整治。
 
  三、整治任务
 
  (一)组织排查。各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涉危险废物的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广泛收集信访举报线索,精准组织排查。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培训并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可通过安排第三方参与和聘请专家等多种方式,保障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户。进一步摸清本辖区涉危险废物企业底数,建立“一户一档”。排查内容包括:
 
  1.排查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督促指导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管理承诺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2.排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
 
  3.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是否存在非法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企业。以辖区内河道两岸、滩涂、坑塘等区域为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堆存、倾倒、掩埋点。
 
  4.排查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5.排查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查明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处理处置去向,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备案、业务培训、贮存设施污染防治管理等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查明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去向,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申报登记制度、分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以及业务培训、贮存设施、利用和处理处置设施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等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一致。
 
  4、转移危险废物的,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运输的规定。
 
  5.检查危险废物是否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排查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露天存放情况。
 
  6.检查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按照剧毒化学品管理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分类处理。对合法合规的涉危险废物企业,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一批,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对检查中发现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企业,限期整改一批;对因危险废物管理不力、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严格处罚一批;对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从严打击一批。
 
  四、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自2020年5月30日开始,至2020年7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排查阶段(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5日)。各区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建立危险废物排查清单。请各区政府于6月20日前完成阶段总结。
 
  (二)检查阶段(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20日)。各区政府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请各区政府于7月20日前完成专项行动总结。
 
  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同步开展督查工作,对各区排查检查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三)总结阶段(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各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成果、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区两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组织,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职责明确、衔接顺畅、工作高效的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及时研究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加强重大问题协调督办,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压实各方责任。涉危险废物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通过检查整改举一反三,学习掌握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持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各区政府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涉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指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覆盖危险废物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三)强化执法监管。强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密切行刑衔接,快侦快破一批大要案件,依法严惩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区要公布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托现有有奖举报制度,最高奖励20万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形成社会舆论高压态势。
 
 
 
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
2020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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