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叶某林在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汤家村孙家组弯弓坑承租被告人汤某健的山场作为冶炼点,并雇用工人,将从浙江收购的废电路板等原材料进行焚烧加工,提取金属锭,共处置原材料200余吨。被告人查某华在冶炼点建设期间,帮助寻找场地和购买建设场地原材料。被告人汤某健提供场地并帮助从事前期土地平整、修路、照看场地,在后期生产过程中协助运输原材料。冶炼点建好后,被告人叶某林许诺给叶某涛冶炼点10%的股份。 2019年1月3日,给冶炼点运送原材料的两辆货车被黄山市黄山区环境保护局查获,现场被扣押原材料重50.14吨。经鉴定,该批重39.13吨的废电路板等原材料属于危险废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林、叶某涛、汤某健、查某华四人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不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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