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上旬,在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产生的废钢渣中含有毒性物质,孙某成仍在长江靖江段从该公司接收940余吨废钢渣,并通过货船运输至洋河大桥附近水域。侍某利在洋河大桥码头接货,后将该批废钢渣堆放在洋河大桥桥底。
同年3月,孙某成又在长江靖江段69号标处接收1130余吨废钢渣,并通过“红航货6166”货船运输至洋河大桥附近水域。同年3月12日,侍某利在洋河大桥东侧、京杭大运河北岸卸货时,被宿豫区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经过磅称重,被卸下的废钢渣计340余吨。
为逃避进一步处罚,孙某成、侍某利随即将第一批堆放在洋河大桥桥底的940余吨废钢渣进行夜间转移。其中670余吨废钢渣转移至邳州市戴庄镇王庄村境内运河边堆放,剩余260余吨废钢渣和第二批1130余吨的废钢渣后被宿豫区环境保护局进行清理、转移。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两次鉴定,第一批剩余固体废物和第二批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另查明,孙某成、侍某利分别于2017年6月27日、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侍某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成供认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最终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孙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侍某利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孙某成违法所得20万元上缴国库。同时禁止侍某利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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