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法人员对某医疗单位开展检查。该单位建有一座医疗废物焚烧炉,具有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能力。
但是,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环评报告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焚烧残渣与建筑垃圾、落叶等混合堆放在露天空地上。
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
法律微讲
◆ 危险废物贮存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需注意:
● 分类贮存,不得混同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
●粘贴标识,警示危险特性;
●专用场所,不得露天堆放;
●防渗措施,废气收集净化;
●台账记录,确保真实完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