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结合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和《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等近期重点工作安排,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风险排查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对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参考名单见附件1)。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环境风险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排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填报云南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表(附件2、3),发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立即开展治理,消除隐患。
三、排查方式
(一)州(市)组织自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分局结合“危废专项治理”APP、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现场环境监管执法等工作,按照排查内容组织开展自查,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涉危险废物高风险企业、场所、部位和设施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摸清底数。
(二)省级调研抽查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送的排查情况进行调研抽查。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15日,州(市)组织自查。
(二)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研抽查。
五、其他事宜
一是请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市)级生态环境分局,认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治理,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环境事故发生。
二是请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排查情况,组织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排查治理汇总情况(表格可参照附件2、3)请于2020年1月15日前报送我厅。
三是请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排专人负责,按时限要求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固化处 张 坤 电话0871-64161865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何宗良 电话0871-64139981,邮箱416594976@qq.com。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