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1】1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苏环规【2012】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规【2015】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规【2017】1号)等文件。
二、修改《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7】2号),第八条修改为“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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