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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全文)
更新时间:2019-06-28 15:19:07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保局      浏览量:
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0日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
 
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
 
(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
 
(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
 
(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
 
(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
 
(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
 
(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技术要点
 
(一)场地环境调查监测
 
1、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优先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通过场地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信息,基于专业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并在疑似污染区域设置监测点位(如图1所示)。
 
2、初步调查监测点位采样深度
 
分3层采集土壤样品,分别采集表层土壤(0~-0.5m)、下层土壤(-0.5m~地下水位)及饱和带土壤(地下水位以下)样品。
 
土壤钻孔埋深不低于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
 
3、详细调查监测采样
 
详细调查监测采样深度应根据初步调查监测结果分析而定,详细调查监测土壤采样深度至少要大于初步调查监测污染超标深度。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调查要求的,则应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详细调查中地下水检测项目以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关注污染物为主。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第一类参数(见表1)应根据场地环境实测数据定值,第二类参数应采用表1的推荐值,其余参数采用国家标准规范推荐值。
 
表1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模型参数推荐值
 
 
 
(三)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按《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开展,风险管控工程环境监理可参照执行。
 
(四)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文件发布之日前,修复技术方案已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并出具意见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可按《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执行;其他情形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均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和《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执行。
 
(五)评估标准选用
 
1、土壤关注污染物的筛选标准使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2、地下水关注污染物的筛选标准使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IV类标准限值。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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