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产废企业一定要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吗?如果能够做到及时外运,是否可以不做贮存?
关于这个疑惑,小E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如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建设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标准与要求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执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规定需要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展开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包括: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结合区域环境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分析预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根据《上海市2019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规定,上海市开展对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等企业的规范化检查与考核,制定了《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见《方案》附件2-1) ,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需要检查、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