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6月5日。
与2017年12月的《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取消省级联审,明确了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规定》是全省化工投资项目的基本遵循,是指导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有效手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化工产业发展,在推动化工产业园区化、绿色化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了对项目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导。2017年12月23日,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43号)部署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字〔2017〕215号),对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提出了若干原则,促进化工产业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发展。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目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解决我省化工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省化工产业先进性发展、安全化生产、集聚化提升。
二、起草依据
《规定》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2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4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为依据制定。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三、起草过程
3月中旬,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在认真研究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座谈调研、电话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5月8日,将初稿向各市化转部门、八个有关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和吸收,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5月10日发函对《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完善形成了《规定》(会签稿)。起草处室化工专项行动办产业升级组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范围对象。
第二章投资原则,主要明确了先进性原则、安全环保原则和集聚集约原则。
第三章项目管理,主要明确了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要求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相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可在园区外实施的项目门类和范围。明确了新建危险化学品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
第四章核准备案,主要明确了省、市、县(市、区)核准、备案机关相关职能权限。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五、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本规定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本办法所依据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43号)中,明确指出在全省开展为期五年的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截止日即为2022年6月30日,因此本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六、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6月5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办产业升级组。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34号,联系电话0531-85293305。
附: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29日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集约集聚、高端高效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 4754—2017)》中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和291中类橡胶制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仓储、经营、运输类化工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按照2017年6月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之前的核准备案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五条 先进性原则。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严格禁止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第六条 安全环保原则。化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确保安全、环保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集聚集约原则。积极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鼓励企业之间上下游协同,建链补链强链,推动企业重组和产能整合提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监管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第九条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相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提高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环保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的化工投资项目,企业可以在原厂区就地改造。
第十一条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炼焦和制气、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可以就地或随原有企业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以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化工投资项目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以外实施。国家有相关或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投资项目,除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
第四章 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省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性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以及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新建、扩建和新增产能的改建、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非危险化学品化工投资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日期是2019年 月 日,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同时废止2017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